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以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2015年2月新华网转发的《声音:“不查形势大好,一查触目惊心”说明啥?》——引发了社会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强烈关注。文中,5名专业人员通过对看似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新疆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供排查出84条可能引发大事故的安全隐患,让企业高层震惊不已。
以洗眼器为例,企业装置区大部分洗眼器未采取防冻措施,无法使用。众所周知,洗眼器是当发生有毒有害物质(如化学液体等)喷溅到工作人员身体、脸、眼或发生火灾引起工作人员衣物着火时,用于紧急情况下,暂时减缓有害物质对身体的进一步侵害,是生产企业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的必备防护用品。如果不是防冻型洗眼器,在未采取防冻措施的情况下,洗眼器中的水或者气压液体容易结冰,不仅无法使用,很有可能会损坏洗眼器的内部构件,造成损失。
如何挑选合适的洗眼器?
以上洗眼器为目前市场中占有率比较高的产品系列,其中一些洗眼器系列,如复合式洗眼器和立式洗眼器,可在原来产品的基础上配备高性能脚踏板,实现手脚联动,操作更加便捷。
工业企业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环境的化工企业、制药企业,以及从事化学实验的科研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实际要求安装相应系列的洗眼器。